江蘇省農業產業化省級龍頭企業
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農業產業化省級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工作,促進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高質量發展,依據農業農村部等8部委《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農經發〔2018〕1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業產業化省級龍頭企業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以及休閑農業、農產品電子商務、農業生產服務等為主業,通過各種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戶和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促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在規模、經營指標、聯農帶農等方面達到規定標準,并經江蘇省農業農村廳認定的農業企業。
第三條 農業產業化省級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實行企業自愿申報、動態管理,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干預企業經營自主權。
第四條 申報和已經認定為農業產業化省級龍頭企業的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申報農業產業化省級龍頭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主營業務。企業中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或休閑農業、農業服務的銷售收入(交易額)占總銷售收入(總交易額)70%以上。
(二)企業規模。
1. 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企業。
(1)糧油、蠶桑企業總資產80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50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1.5億元以上。
(2)畜禽、林業企業總資產60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40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9000萬元以上。
(3)水產企業總資產50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30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8000萬元以上。
(4)園藝(蔬菜、瓜果、花卉、苗木)企業總資產50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30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5000萬元以上。
2. 休閑農業企業。總資產20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1000萬元以上,年綜合收入3000萬元以上、接待游客25萬人次以上。
3. 農產品電商企業。總資產20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10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5000萬元(B2C)或5億元(B2B)以上,以互聯網方式銷售農產品收入占農產品銷售收入比重達到60%以上。
4. 農業服務企業(包括農資、農機、農業信息科技、物流配送、倉儲等)。總資產30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10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5000萬元以上。
5. 農產品批發市場。專業批發市場年交易額5億元以上,綜合型批發市場年交易額10億元以上。
6. 主要從事經營種子種苗研發、保護、推廣、銷售的企業,或主營產品被省級以上主管部門認定高新技術等相關科技水平等級的企業,總資產、固定資產、銷售收入等可適當下調20%。
(三)企業效益。企業近2年總資產報酬率高于現行一年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資產負債率低于65%。
(四)企業信用。誠信守法經營,按時發放工資、按時繳納社會保險、按月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無重大涉稅違法行為;有銀行貸款的企業,近2年內不得有不良信用記錄。
(五)企業帶動能力。
1. 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企業。通過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聯結方式帶動農戶3000戶或基地面積3萬畝以上;通過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從農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購原料或購進貨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銷售貨物量70%以上。
2. 休閑農業企業。通過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聯結方式帶動農戶1000戶或基地面積2000畝以上。
3. 農產品電商企業。從農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自建基地或全國“一村一品”示范村鎮直接采購農產品占其銷售農產品總量比例達到50%以上,帶動農戶1000戶以上。
4. 農業服務企業。服務覆蓋率占縣(市、區)鄉鎮數的40%以上或在全省鄉鎮數的10%以上或年開展農業相關生產性服務50萬畝以上。
(六)企業科研創新能力。具有較強的科技研發創新能力,技術或知名度在同行業中處于領先水平(當年研發經費占企業銷售額1%或省級以上相關行業協會提供證明),科研成果轉化能力、新產品開發能力強。
(七)企業產品競爭力。產品質量在同行業中處于領先水平;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和綠色發展要求,獲得相關質量管理標準體系認證,有注冊商標和品牌或經授權使用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近2年內未發生產品質量安全事件和安全生產事故。
(八)申報企業應當是農業產業化市級龍頭企業。
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要求的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企業和休閑農業企業、農產品電商企業、農業服務企業,以及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二)(三)(四)(七)(八)項要求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可以申報農業產業化省級龍頭企業。
第七條 申報材料。申報企業應當提供企業的基本情況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要求提供有關申報材料,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農業產業化省級龍頭企業申報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年度資產負債表與損益表。
(四)生產基地的產權證明或企業與有關單位簽訂的土地、生產設施使用合同、協議等復印件。
(五)與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村集體經濟組織、家庭農場、農村經紀人或農戶簽訂農產品購銷、訂單農業、入股分紅、利潤返還等形式帶動農戶的合同、協議和占所帶動農戶5%的農戶名冊(姓名、住址、聯系電話)或相關證明材料。
(六)企業所在地稅務部門出具的上年度企業分稅種納稅情況證明。
(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企業支付職工工資、職工社會養老保險等情況證明。
(八)產品質量、環保、科技成果、商標、專利等方面的證明材料:
1. 農產品原產地證明、綠色食品證書或有機食品證書復印件。
2. 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環保達標評定證明、職業安全與衛生管理體系認證等復印件。
3. 專利證書復印件。
4. 商標注冊證復印件。
5. 企業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
第八條 申報程序。
(一)申報企業向所在地的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轄區未設立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申報企業可直接向設區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屬企業直接向江蘇省農業農村廳提出申請。
(二)接受企業申請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真實性、完整性進行核對,并提出初審意見。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將符合申報條件企業的申報材料連同初審意見報送所在設區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三)設區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復核,將符合申報條件企業的申報材料連同復核意見,經設區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報送江蘇省農業農村廳。
第九條 認定程序。
(一)江蘇省農業農村廳組織對申報企業進行評審,根據評審意見,確定農業產業化省級龍頭企業擬認定名單。
(二)經公示無異議的企業,認定為農業產業化省級龍頭企業。
第十條 江蘇省農業農村廳采取定期統計、情況調度、實地考察、隨機抽查等方式,加強對農業產業化省級龍頭企業運行情況的跟蹤調查,農業產業化省級龍頭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一條 建立農業產業化省級龍頭企業動態監測和競爭淘汰機制。
(一)實行農業產業化省級龍頭企業季度監測信息報送制度,農業產業化省級龍頭企業在每個季度結束后10日內,通過《江蘇省農業產業化信息系統》填報《農業產業化省級龍頭企業主要經營指標統計表》,設區市農業農村部門匯總審核后報送江蘇省農業農村廳。
(二)實行農業產業化省級龍頭企業定期監測評價制度,每兩年監測一次。
1. 納入定期監測的農業產業化省級龍頭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要求,準確、及時提交監測評價材料。
2. 定期監測評價程序參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執行。
3. 監測合格的農業產業化省級龍頭企業,繼續保留資格。監測不合格的,取消其農業產業化省級龍頭企業資格。
(三)對農業產業化省級龍頭企業運行情況的跟蹤調查情況,作為監測評價依據之一。
(四)農業產業化省級龍頭企業更改企業名稱的,應當提供變更申請、變更后的營業執照,由設區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江蘇省農業農村廳審核確認,與監測結果一并公布。
第十二條 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經認定的取消其農業產業化省級龍頭企業資格,未經認定的取消其申報資格。
(一)申報、定期監測評價中提供虛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為的,拒絕參加定期監測評價或不按照規定要求提供監測評價材料的,連續2次以上不按照規定報送農業產業化省級龍頭企業季度監測信息且拒不整改的。
(二)違反產業、環保、財政資金管理等法律法規,或發生重大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安全生產事故,受到有關部門處理的。
(三)被公布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或存在坑農害農等違法違規行為的。
(四)破產或被合并的。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9日。《江蘇省農業產業化省級龍頭企業認定與運行監測管理暫行辦法》(蘇農產〔2017〕3號)同時廢止。